陈某某怀孕期间在陕西省某医院产科孕检,于2020年4月某日顺娩一名男婴。出生后,陈某某家属发现男婴腰骶部有渐大性肿物,于2020年5月某日将孩子带至西安市某医院诊治,该院诊断为腰骶部脂肪脊椎膨出。陈某某认为陕西省某医院产检B超未检出先天性畸形,医方存在过错,需承担责任,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无法达成一致意见。9月某日,双方至某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 经了解,医方称,医护人员对孕妇的产检过程均遵循并执行相关诊疗常规,无违规行为。患方认为,陈某怀孕期间多次到该医院进行产前检查,院方的检查结果均表明胎儿正常,并未检出先天性畸形。患方多次质问医方如果能提前检查到胎儿有先天缺陷,你们还会把他生下来吗?这是一件残忍的事情,都是你们一手造成的。 医方坚持认为陈某在孕检期间所有孕检流程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患方认为自己孕检多次,必要的检查一次不落,花费较多,均未检查出胎儿畸形,可孩子出生时却与检查结果相反,这明显是医方孕检不到位,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责任。 调委会通过会议研究决定从以下方面进行严格审查:一是产检报告等有关证据材料;二是住院情况、病例资料等。接着,医调委召集双方当事人,并根据医患双方申请的理由与要求,对纠纷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梳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若医院确实存在医疗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调解员向双方分别讲解了法律法规,具体分析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后,医患双方对细节问题又进行了几轮争辩,最终医患双方对调解员的分析结论都表示接受。患方提出,医方应承担全部责任,要求医方赔偿含住院及出院休息期间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贴、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5万元,并承担患儿后续所需康复费用。而医方认为,产检操作符合常规,基于风险共担原则,仅愿意承担50及以下责任,不同意患方提出的赔偿金额。 医患双方对纠纷事实基本形成一致看法后,问题又集中到赔偿数额的分担上,为此,调解员又多次分别找医患双方沟通,调解员向医患双方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调解员一边劝说陈某某依法主张医疗损害赔偿金额;同时又与某医院沟通,劝说医院在合理、合法的赔偿范围内予以接受,适当提高赔偿额度。经调解员反复耐心地劝说、分析利弊,双方当事人最终接受了调解员的调解方案及各自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医患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如下:陕西某医院同意补偿陈某某本次转上级医院治疗除农保报销外的自费部分医疗费用(含住院及出院休息期间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贴、营养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等一切费用),共计88006元,该补偿款于司法确认后3日内,转入陈某某账户。随后,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将本协议提请县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爱读书的肥猫 如果提前检查到胎儿有先天缺陷,你还会把他生下来吗?这个世界上其实没有如果,只有现实。但是既然用如果提问,我也用如果来回答吧!如果我是妈妈,孩子既然已经来到世上,我就会尽我所能去爱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