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契约的实施状况影响企业的运营成果以及后期战略规划,由于工程项目中的契约正式实施不能全然满足项目实施需求,契约的非正式实施逐渐成为项目运行的有力辅助,其中垫资行为已经成为时下最典型的契约非正式实施方式。本文期望以S公司为样本,运用Logistic模型分析垫资行为的影响因素,从而找寻导致垫资行为的主要原因,丰富契约非正式实施研究内容。研究发现,业主注册资本越高,垫资行为发生的可能性越小;业主的性质为政府企业,垫资行为发生的可能性较大;工程结算后由于工程质量问题,垫资可能性越大;分包商与领导之间关系越紧密,垫资可能性越大。 关键词:非正式运作;垫资;合同 国内工程项目的管理者一直在学习世界先进的工程管理方式,希望借助科学的管理方式实现工程绩效提升。S公司以自身的技术资质为优势打造品牌产品,通过投标的方式从业主方竞标得到工程项目,最终以契约文本形式规定施工过程中的相关事项以及权责划分。公司竞标得到工程项目后,会转而通过契约的形式将工程的劳务、材料甚至整个工程委托给具有相关资质的分包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会根据与业主方签订的契约按照相关条款来实施项目,并且业主会根据施工进度依照契约定期支付进度工程款。待项目部收到工程款后,项目部会根据与分包商签订的契约支付相关工程款。由于个人的有限理性,外部环境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不完全性,导致契约当事人无法证实或验明一切,因此,在契约的实施中,严格意义上的完全契约难以实现。工程项目的实施环节,也无法避开此类现象,理论上讲,当承包商收到业主方的项目工程款后,应按契约规则支付一定比例的工程进度款给分包商。但存在很多未知原因,例如业主未按照合同履行定期支付工程款等,项目部不得不提前垫资给分包商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垫资行为已经成为当前工程项目契约的非正式实施的常见现象。 一、数据来源与研究假设 本文研究工程项目实施中的垫资行为,以S公司为样本,通过对该公司216个不同工程项目的资金运作情况进行分析,探索影响垫资行为的主要因素。该公司的216个项目所涉及的业主与分包商遍布全国各地,将此作为观察对象研究工程项目中的垫资行为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说服力。通过分析现有研究及其他相关了解,决定采用定量研究方法建立Logistic回归模型,期望从业主公司实力、业主性质、工程验收结果以及分包商与领导之间的关系四个维度展开讨论。本研究使用的垫资数据来自各个项目部的台账,注册资本来源于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领导的性格评分来自S公司内部人力资源系统中对每位领导的评价与意见。由于S公司在业内的影响力以及契约非正式运作的频发性,此次调查的数据提供了较为全面完整的垫资情况因素分析。 本研究试图通过定量研究方法,对目前S公司出现垫资的情况进行实际的数据采样,通过不同项目中产生的垫资原因来探寻出导致垫资情况发生的相关影响因素。现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业主注册资本越高,垫资可能性越小。 假设2:业主的性质是政府企业,垫资可能性越大。 假设3:工程结算后由于工程质量问题,垫资可能性越大。 假设4:分包商与领导之间关系越紧密,垫资可能性越大 二、研究设计与结果分析 (一)变量说明 1、因变量:本文主要研究的是契约非正式运作下的工程垫资原因,以台账中的垫资现象作为因变量。 2、自变量:业主公司实力、业主性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分包商与企业领导亲密程度。具体指标赋值如下: (1)业主公司实力:以业主在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中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依据。 (2)业主性质:二分变量,0代表政府企业,1代表非政府企业。 (3)工程质量验收情况。以是否收回质量保证金进行判断。 (4)分包商与企业领导亲密度:以领导的性格分析评分作为依据。 (二)模型设计 本文采用基础的线性回归模型。模型的方程表达式如下: Yb0b1X1b2X2bkXke 本研究中垫资行为的多元回归方程如下: Yb0b1注册资本b2企业类型b3质保金b4性格评分e 在回归方程中,Y为样本的垫资发生情况,方程的系数b1到b4分别代表上述4个变量对垫资的影响系数,b0表示常数项。 (三)模型结果分析 从结果中可以看出,领导的性格分数跟垫资行为的发生无太密切的关联性,Pt为0。138远大于0。05,说明两者之间基本无相关性。产生此结果的原因应该存在以下几点因素:a。垫资行为的发生不只是一个领导所决定的事情,所以垫资行为的发生不能完全以分包商与领导的密切关系衡量。b。用分数去评定一个领导的性格本身就存在着不确定性以及不完整性,所以这也是展现出不显性的原因。 分析要素中去除领导性格要素之后发现,其余各要素均对垫资行为的发生产生明显的影响,同时当在其他解释变量不变的情况下,解释变量注册资本业主企业类型质量保证金分别对被解释变量垫资行为Y都有显著的影响。 结论 通过上述的统计模型分析,本文得到如下结论: 垫资行为的产生跟业主的自身实力、性质类别、质量安全的验收合格有着明显的相关性,但分包商与领导之间的密切關系并不能构成垫资行为发生的直接要素,其中在业主类别的数据中不难发现,不按契约履行义务,定期支付工程款的多为政府性单位,同时还存在一些集团内部的企业不能够及时支付工程款,导致垫资行为的发生。垫资行为的发生仅仅是契约非正式运作的冰山一角,工程承包合同的不完全性是经济活动的客观存在,由此产生的机会主义行为也是必然的。它与外部环境风险相互渗透,共同影响工程项目目标,乃至社会效率的实现。契约运作特殊性的研究,极大地深化了人们对契约具体运作方式的认识。 参考文献: 〔1〕陶学明,李颖。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工程造价控制的合同管理〔J〕。西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6,04:7880110 〔2〕胡炜光,杨爱平。我国不完全府际契约的成因及有效实施路径〔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2,01:7175。 〔3〕徐德信,汪国银。合约实施理论发展综述〔J〕。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1:4447 〔4〕段亚伟。不完全契约视角下工程承包合同的实施机制研究〔J〕。企业活力,2009,04:83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