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省企业退休人员从今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人均月增加140元。本次调整养老金待遇对建国前老工人、具有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工人高级技师及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给予政策倾斜,五七工、家属工享受特殊政策,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将在前发放到位。 据了解,经省政府同意,黑龙江省2009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增加基本养老金待遇。 此次增加基本养老金分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上述特殊调整的倾斜人员中,符合两个及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择一项最高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本次调整对2009年12月31日前已满70岁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对在克东、逊克、塔河等140个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企业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 据介绍,2009年,黑龙江省有47。5万名五七工、家属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这部分群体纳入养老保险是黑龙江省的特殊政策,不在国家调整补贴范围。为使这部分群体分享到改革发展成果,黑龙江省将按现人均基本养老金413元月标准的10进行调整,即月人均增加基本养老金41元。 普遍调整 2009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增加92元,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 2009年12月31日前退职人员增加87元,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 特殊调整 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除普遍调整外,每人每月再增加140元。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除普遍调整外,每人每月再增加130元。 具有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工人高级技师的企业退休人员,除普遍调整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及工人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除普遍调整外,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对企业中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全省人均标准的,调整到全省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