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某日,某公司黄某在某矿区井下掘进作业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脑部受伤。经鉴定致残等级为8级伤残。事后,黄某要求某公司给付70万元作为损害赔偿。某公司认为黄某是在工作中因个人操作不当导致脑部受伤残疾,属个人行为过错,无法接受狮子大张口的高额赔偿要求。经多次协商未果后,双方于2020年11月某日来到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经了解,黄某认为自己是在工作期间因公受伤并导致残疾,今后生活将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公司应给予经济赔偿,要求公司支付伤残赔偿金70万元。某公司则认为黄某受伤至今,治疗的费用全部是公司支付的,公司还多次协调相关部门给予帮助,但黄某却索要高额赔偿。除此前公司已垫付的各种费用26。66万元外,最多再赔偿15万元。 调解员告诉双方当事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鉴于黄某现与某公司终止劳动关系,调解员根据法律规定和黄某实际收入标准以及当地赔偿标准,经测算后认定,某公司应赔偿黄某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赔偿康复费、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52万元。黄某主张的70万元赔偿不具备合理性和合法性,希望黄某做出适当的让步。经黄某考虑后表示同意。但公司表示不接受,只同意赔偿黄某15万元,调解员告诉公司负责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某公司应对黄某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且黄某索要的赔偿款是依法依规确定的,赔偿范围合理合法。最终,某公司终于作出让步,同意调解员提出的赔偿金52万元的主张。双方对调解协议达成一致,至此,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爱读书的肥猫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由工伤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虽然起初纠纷双方都态度坚决,不肯让步,使调解陷入僵局。但经调解员多方面入手、多次沟通,最终得以成功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