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晨小A驾驶电动车,戴着耳机,听着音乐向单位出发。 清晨B先生驾驶电动车,后座载着女友向某摄影馆出发。 两辆车开始时分别在不同的垂直方向上行驶。小A行驶在B先生的左前方。B先生摁喇叭提醒,并在原有方向上进行超车。在超车过程中,小A在无回头观望与打右转向灯的情况下进行右转。随即两车发生剐蹭,小A的车无恙,B先生和女友人随车翻了,B先生后座的女友手脚均擦伤,还扭到了腰部。 小A赶忙下车过来搀扶车B先生和女友,留下微信号后,都先各自离开了现场。当天事后,B先生女友觉得腰部疼痛,到医院进行就诊,就诊前联系小A告知其自己要去医院,希望小A能够一同前往。 随后小A也到达医院了,但双方经沟通后,小A先行报了警,并离开医院。B先生女友当天自行医院就诊,做了个ct检查腰部,共花费1000左右,并在当天中午也报了警。 当天下午,双方到达交警大队进行协调,也调取了清晰有效的录像,但交警当场并无进行定则,只是让双方先回去看下情况。目前小A主张自己无责任,不支付B先生女友的就诊医疗费用以及误工费1300元。B先生主张小A是主要责任方,需要支付自己女友的就诊医疗费以及误工费。那么电动车相撞应该如何定责? 肥猫来回答〔来看我〕爱读书的肥猫 首先,事故责任由交警部门勘查现场和调查后确定,根据事故责任大小承担相应责任。不服事故责任认定,可在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其次,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如不存在违章行为,就不属于交通事故;违章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交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要负相应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的大小,认定当事人应负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 最后,达标限速电动自行车与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适用过错归责原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根据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如果达标限速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通常情况下由机动车一方无过错归责原则承担赔偿责任;达标限速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过错的,根据其过错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达标限速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故意碰撞机动车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达标超速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大于15公里但又小于20公里,这类车不属于机动车,但是又超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最高限速。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于达标超速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扣等处罚措施,但是在发生交通事故进而需要划分侵权责任时则仍应按照非机动车来对待,只不过因为最高时速超限可以直接推定为驾驶人具有过错,当达标超速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作为受害人时应当获得较少比例的赔偿,当其作为侵权行为人时则应当承担更大比例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