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 (三)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