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色产业链,见一次处理一次;透过现象看本质,这里是缺舟也渡人 此前,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就一起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作出一审刑事判决。 因为是特大团伙作案,所以牵涉嫌疑人较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1陶凤英,女,1963年出生,苗族,文盲,农民。 被告人2黄自荣,男,1969年出生,苗族,文盲,农民。 系前科犯。 2010年3月10日因犯拐卖儿童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于2012年10月23日减余刑释放。 被告人3李德录,男,1972年出生,苗族,小学文化,农民。 2004年9月因犯诈骗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4熊文才,男,1972年出生,苗族,小学文化,农民。 被告人5罗云飞,男,1995年出生,苗族,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人6王增贵,男,1974年出生,苗族,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人7吴正林,男,1968年出生,苗族,小学文化,农民。 被告人8杨桂花,女,1978年出生,苗族,小学文化,农民。 被告人9杨小林,男,1985年出生,苗族,小学文化,农民。 被告人10罗开庭,男,1955年出生,苗族,小学文化,农民。 被告人11李秀珍,女,1969年出生,苗族,文盲,农民。 以上众人有如下犯罪事实。 在2014年到2015年期间,短短一年多时间内。 疯狂作案12起! 1。2014年5月 越南籍妇女古某被他人强行从越南带至中国境内。 入境后被陶凤英、熊文才以人民币26000元的价格收买。 之后两人以39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他人当媳妇儿。 所获赃款,两人平分。 2。2014年3、4月 陶凤英、熊文才共同购买了被拐卖至中国境内的越南籍妇女陶某。 之后同样以卖给他人当媳妇儿,获取赃款人民币36600元。 两人平分。 3。2014年6月 越南籍妇女李某被他人骗至中国境内。 入境后由陶凤英、熊文才以人民币30600元的价格收买。 随后以上述同样理由将李某贩卖。 得到赃款人民币41600元后,两人平分。 4。2014年3月 陶凤英、罗云飞收买了被带至中国境内的越南籍妇女T。 随后以上述同样理由将T贩卖。 陶凤英、罗云飞、罗开庭三人等得到赃款人民币41000元。 5。2014年8月 越南籍妇女航某被他人拐卖至中国境内。 后由陶凤英、罗云飞进行收买。 贩卖后获得赃款人民币52600元。 6。2015年4月 越南籍妇女S被他人拐骗至中国境内。 后由黄自荣、熊文才以人民币26800元的价格进行收买。 想要转手,但是一直未能脱手,最后被警方解救。 7。2015年4月 王增贵从杨小林处得知熊某家有一新生女婴。 于是后续王增贵和黄自荣达成协定。 由王增贵负责提供女婴,黄自荣进行贩卖。 于是王增林伙同吴正林、杨桂花一行三人。 将该女婴哄骗得手。 后续被警方解救。 8。2015年1月 越南籍妇女黄某被他人拐带至中国境内。 由陶凤英伙同另外三人(另案处理)将其以人民币63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9。2015年1月 越南籍妇女张某被他人拐带至中国境内。 陶凤英伙同第八起叙述中的三人以介绍媳妇收取彩礼钱为由。 将被害人张某以人民币63000元的价格贩卖给他人。 10。2015年1月 越南籍妇女吴某被他人拐带至中国境内。 后由被告人陶凤英伙同上述八九起案件中三人。 介绍媳妇收取彩礼钱为由,将被害人吴某1以660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他人。 11。2014年年底 越南籍妇女马某及越南籍儿童杨某被中国籍女子L(姓名不详、另案处理)等人拐卖至中国境内。 2015年3月,L与黄自荣以人民币26000元的价格将上述两人贩卖给李德录。 李德录收买后,想要趁机再转手。 在收留两人期间,对于马某多次奸淫。 马某找到机会逃跑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12。2015年3月 越南籍妇女吴1被中国籍男子杨某(另案处理)拐带至中国境内。 后将其贩卖给李德录。 2015年3月16日,李德录以介绍媳妇收取彩礼钱为由又将吴1以人民币56000元的价格贩卖给他人。 但是后续因为吴1不愿下嫁,后续他人退还。 李德录也将钱财返还。 在收留吴1期间,李德录多次实施奸淫。 2015年4月吴1逃跑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最终将李德录抓获。缺舟: 法院审理后对于几人的罪行分别进行了系统的归纳。 陶凤英拐卖妇女8人。 熊文才拐卖妇女4人,黄自荣拐卖妇女、儿童4人。 李德录拐卖妇女(2人)、儿童(1人)共3人并奸淫被拐卖的妇女。 罗云飞拐卖妇女2人。 其余的几人均是共同参与。 最终按照证人证言,以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 以及所犯罪名的不同,作出以下判决。 陶凤英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黄自荣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 李德录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 熊文才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以上三人均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罗云飞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王增贵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吴正林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杨桂花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杨小林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罗开庭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以上六人均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李秀珍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案件说完了。 但是这样的事情,远远只是冰山一角。 相比较越南,咱们这儿好的不是一点半点。 所以有很多越南的来这里骗钱,同样也有很多被拐卖来说是打工。 结果却是被当做牲口一样贩卖。 拐卖儿童和妇女这种行为,正是因为有市场所以才让那么多人铤而走险。 从上述的金额我们也能够看出来。 往往倒手之后,翻着番的挣。 那些大龄单身汉,或者是有点毛病的,村里也都知道这些人是干这个的。 有些人一有需求,顺着就找过去了。 说明这种灰色产业链十分的猖獗。 当中还有前科犯,就说明能够改的决心很小。 因为大不了就是被抓,抓进去,就等着再放出来。 因为社会上的一些工作,他觉得不适合,也不好。 干这个,来钱快,自己还驾轻就熟。 这就是一个非常不好的信号。 最严重的那个也才被判了十五年。 满打满算,将十五年坐满,除了也都近七旬了。 她还能干点什么?不重操旧业,可能都得饿死。 但是因为身处的地段可能比较偏远,范围不会那么广。 才有所猖獗,但是能够做的就是发现一起解决一起。 争取让这些人牢底坐穿,永不再犯。 我曾经说过,在刑法中有两类罪名最不可饶恕和辩解。 一个是强奸罪和猥亵罪,另外一个就是拐卖妇女儿童罪。 因为性犯罪和这种拐卖犯罪。 没有任何的正当理由和值得宽恕的情节。 所以,收手吧。 人在做,天在看,这种缺德事做多了,也不怕遭报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