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很多民事纠纷案件都会涉及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不是只要我这一方存在损害事实,比如有人死亡、受伤就可以谁死谁有理、谁闹谁有理,死者为大,随意要求损害赔偿呢? 我们举个例子:张三从李四家门口路过,忽然踢到一颗石子摔倒在地磕到脑袋死亡,当时李四不在家,张三踢到他家门口石子摔倒致死的事他未在场,不知情,但事后张三的家属以这颗石子在你李四家门口、导致张三踢到后死亡为由,索取赔偿。 这种情形下李四应该赔偿吗?各位看官心中自有想法,我们先不对这个举例进一步分析,先看看那些现实中的张三李四损害赔偿纠纷案,现实永远比举例要来得真实、复杂,且更具参考意义。 2017年1月9日,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发生一场交通事故,男子张永焕骑着摩托车出门撞到人,但张永焕没有报警,也没有抢救伤者或留下来保护现场,而是翻身起来径直骑着车离开,当时被撞者受伤倒地昏迷。 而同样骑车出门的朱振彪路过现场目睹一切,报警之余,见张永焕逃逸,便驾车追赶希望张永焕能回来对事故负责、自首。没想到,张永焕见有人追赶更不愿意回去了,到了一个村庄后,张永焕弃车而走,一直走到铁路区域。 此后张翻越隔离网,并在铁轨边继续徒步行走,此时远处正有一辆火车驶过来,张永焕却站到两轨之间不动,朱振彪见状试图用脱下上衣挥动的方式让火车停下,但火车无法刹住,最终张永焕被火车撞到身亡。 经张永焕家属与铁路方面达成的协议,这次火车撞人,铁路方面无过错,张永焕本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此外,张永焕逃逸至铁轨轨道前的那场交通事故,经相关证据表明,也是张永焕需负主要责任。 张永焕肇事逃逸后被朱振彪追赶,最终身亡,其家属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追赶者朱振彪赔偿60余万元。 朱振彪应不应该赔偿呢? 这桩案子的案由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所以要判断赔不赔,必须分析侵权责任构成。在张永焕的家属看来,朱振彪追赶张永焕后张才死亡,其侵犯了张的生命权,应该对张永焕身亡的损害事实承担赔偿责任。 但,如果朱振彪应该赔偿,那起码需要满足一些必要的事实条件。 张永焕死亡的损害事实客观存在,张的家属作为原告,要求朱振彪赔偿,就应该举证证明朱振彪有故意或过失的违法行为;同时应证明朱振彪的过错导致了张永焕的死亡,也就是过错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只有满足所有的条件,张永焕家属的诉求才会得到法院支持。 然而在此案中,张永焕的家属除了能证明张永焕死亡的损害事实外,其余举证都无法证明朱振彪追赶张永焕的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 一来,张永焕本身肇事后逃逸,其行为不具有正义性,是违法者,朱振彪见到事故现场伤者倒在地上,不知其伤势如何,驾车追赶张永焕是为了让张永焕回来负责、自首,就是说相比张永焕行为的非正义性,朱振彪是在见义勇为,其行为是完全正义; 二来,对于张永焕家属试图证明的朱振彪追赶过程中有故意夸大事实制造谣言吓唬张永焕致其受到刺激,证据不足,根据现场视频,张永焕当时看到火车驶过来仍然走向轨道,朱振彪当时距离张永焕有约50米远,张永焕被火车撞击身亡与朱振彪的追赶行为无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而且,朱振彪追赶张永焕的过程到最后还有警察参与,朱振彪虽不是警察,但他出于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受害者的正义感追赶肇事者张永焕,行为完全正当,且追赶中无过错行为,张永焕被火车撞击身亡自身要负全部责任。 张永焕的家属无法证明朱振彪的行为违法,无法证明其追赶行为与张永焕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2018年2月12日,滦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永焕家属的所有诉求,张永焕家属曾试图上诉,但后来又主动撤诉,一审判决生效。 朱振彪不仅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此后还获得了《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书》,其追逃行为得到充分肯定。法院的判决为他主持了公道,见义勇为得到官方认定,也可给更多路见不平见义勇为者吃一颗定心丸。 其实见义勇为的定心丸在从今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也有充分的体现,根据《民法典》第第一百八十三条和第一百八十四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见义勇为具备这3个要素:自愿性、利他性、紧急性,《民法典》的规定意味着,侵权人承担责任时,受益人出于道德考量可以给见义勇为者适当补偿,但在没有侵权人承担责任的时候,见义勇为导致自己受害,受益人的补偿就是一种法定义务了。 如此一来,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这方面的免责条款也鼓励了路见不平见义勇为的优良风尚,符合大众对社会正义的向往。 同时,我们也能从朱振彪案中看到,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绝不讲究谁闹谁有理、谁死谁有理。 像开头讲到的张三踢到李四家门口石子摔死、家属索赔例子,李四比朱振彪更冤,因为他甚至没出现在现场,张三家属的诉求明显属于讹诈,这样的诉求闹到法院去,绝得不到支持,身处法治社会,传统的借事讹诈、和稀泥式处理,随着法制健全显然应该被淘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