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信息技术和互联网逐渐普及的当下,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材料形式涵盖了电子证据,使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效率和公正性得到提升。基于此,本文从电子证据的概念及特点入手,对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可用性进行了分析,分析结果表示电子证据可以用作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材料,但是当事人提供的电子证据需要具备完整性、真实性及可靠性,这样才能够保障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可以将其用于民事诉讼案件中。 关键词:电子证据;民事诉讼;法律效力 一、前言 互联网的普及使人们在网上留下了大量的信息记录,这些记录可以用作民事诉讼案件的证明材料。数字化的证明材料被称作电子证据,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可以提高民事诉讼案件处理的效率,保障我国法律的公正性及权威性。但是就目前的法律法规而言,我国在电子证据的应用和判别方面的规定还不够完善,电子证据的应用缺乏统一的标准。因此,对于电子证据的应用研究具备一定的现实意义。 二、电子证据分析 电子证据主要是指通过电子设备或者信息技术存储的数字化证据,通常被存储于计算机、手机或者相机等设备中。在信息技术及互联网逐渐普及的当下,电子证据的形式越来越丰富,包括微信和QQ等社交软件的聊天记录、电子资金汇款记录以及邮件记录等多种形式。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电子证据具备如下特点: (1)无形性特点,电子证据主要将电子设备作为载体,具备显著的无形性特点,在将其作为民事诉讼案件的证明材料时,需要通过相应的处理手段对存储电子证据的电子设备进行处理,才能够将其转变为有形的证明材料; (2)易损性特点,电子证据具备显著的易损性,很容易受到攻击而破坏,电子证据可以在先进的信息处理技术或者信息处理设备下被篡改或者删除,被破坏的电子证据难以保障真实性,不可以用作案件的证明材料; (3)便携性特点,电子证据可以存储与电子设备和云端,具备显著的便携性特征,相关人员可以通过电子设备终端查看电子证据,还可以反复复印和复制,而且电子证据的保存周期相对较长,可以始终处于原始状态〔1〕。鉴于电子证据的上述特征,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要求相对较高,取证人员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开展电子证据的取证工作,确保电子证据具备法律效力,妥善处理民事诉讼案件。 三、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 (一)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可用性分析 在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可用性被称作证据的资格性,将电子证据选做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分析:第一,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指出,电子证据可以作为诉讼的有力证明材料;第二,电子证据的证据收集渠道和证据收集途径具备合法性。在此基础上,相关人员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程序进行的电子证据的收集,因为电子证据的采集过程很容易对公民的隐私权或者自由言论权造成侵害,所以取证人员需要确保取证的高度合法性,这样才能够将其电子证据用于民事诉讼中。 (二)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要点 在实际的民事诉讼案件中,双方当事人需要保障电子证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及可靠性,这样才能够确保电子证据具备法律效力,切实发挥出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实现民事诉讼案件处理的公平与公正。 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对于用于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来说,取证人员需要确保电子证据的内容和形式具备较强的完整性。具体而言,这里的完整性是指电子证据的内容和形式需要保持原始形态,不可以随意添加、篡改或者删除,原始形态下的完整电子证据才具备法律效力。与此同时,在进行电子证据取证的过程中,保存电子证据的电子设备需要正常运行,如果电子设备不可以正常运行,则其中保存的电子证据并不具备完整性,不可以将其应用于民事诉讼中;如果电子设备能够正常运行,取证人员需要确保电子设备中记录的信息具备统一性,包括系统信息、附属信息和电文信息等多种信息,在确保其具备高度统一性的基础上,才能够用于民事诉讼中。 電子证据的真实性,在实际的民事诉讼案件处理中,当事人双方时常会提供不同的电子证据,两者提供的电子证据均是对自己有利,且对对方产生影响的内容。在这一现象发生后,司法机关需要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分析,加深对民事诉讼案件真相的了解,保障民事诉讼案件处理的客观性。与此同时,就我国目前的司法解释和法律解释内容看来,并没有明确指出电子证据的举证责任,使得电子证据的举证存在大量的滥竽充数行为,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加强对电子证据真实性的重视,一旦出现了对民事诉讼案件定案有直接影响的电子证据,司法机关需要将其他证据作为辅助证明材料,对这一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实践分析,确保该电子证据和其他证据相符,才能够确保其具备真实性和法律效力,从而使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结果更为准确。 电子证据的可靠性,就目前的电子证据收集流程而言,仍旧有些取证人员不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非法技术手段或者电子设备进行电子证据的篡改、删除或者伪造,常见的电子证据伪造方式是通过音视频制作软件,对原始电子证据进行剪辑,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电子证据的可靠性,而且这种方式收集的电子证据并不具备法律效力,会对司法机关的客观判断产生不利影响,严重时电子证据伪造者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一定的处罚。因此,在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应用需要保障其可靠性,原始状态下的电子证据才具备可靠性及法律效力〔2〕。 四、结论 综上所述,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证据可以用于民事诉讼案件中,提高案件处理的效率,需要受到司法机关的重视。通过本文的分析可知,电子证据具备资格性,可以用于民事诉讼案件中,但是在应用过程中,只有完整性、真实可靠的电子证据才具备法律效力,可以用作民事诉讼案件的证明材料。希望本文的分析可以为相关研究提供理论参考。 参考文献: 〔1〕祝祥霞。网络聊天记录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应用〔J〕。法制博览,2018(02):151150。 〔2〕刘哲玮。民事电子证据:从法条独立到实质独立〔J〕。证据科学,2015,23(06):678685。 作者简介: 滕飞(1992。9~),上海人,本科,运营专员,诉讼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