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骨折伤残鉴定标准怎么规定的 1、尺骨或桡骨粉碎性骨折。 休息满4个月可做鉴定,看肌电图:尺、桡骨神经是否受损。 2、锁骨骨折:观察手臂活动是否受限,是否能上举触摸头顶。 3、4根肋骨骨折或2根肋骨缺失。 4、髌骨粉碎性骨折,加内固定,放宽条件可能够上十级;髌骨线性骨折不易构成伤残。 5、内踝或外踝较大面积粉碎性骨折,导致双足高低不平,可做十级;内、外踝同时骨折,可做十级。 6、腰椎或胸椎椎体三分之一压缩性骨折,十级。观察CT压缩面是否达三分之一。 7、颅脑骨折,入院时有昏迷症状,并伴蛛网膜下出血,可做十级;仅颅脑骨折或癫痫,不易做伤残。 8、癫痫伤残标准要求较高。外伤性癫痫:伴颅脑外伤(脑内需有损伤),发作频率较高(出院3到6个月后仍经常发作),并要求此次受伤前没有癫痫病史。 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二、鉴定标准有哪些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GBT154991995); 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 8。《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14年1月1日实施); 10。《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12。《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鉴定人员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办理,办理时根据要求递交案件的证明文件。鉴定结束后,受害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用人单位或伤害人员,对自己的赔偿进行支付。支付的赔偿数额根据自己实际治疗费用和法律规定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