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生育保险报销办法规定,徐医附院自2006年9月1日开始纳入工伤生育保险,享受企业生育保险待遇。 根据徐劳社险〔2006〕22号文件规定,调整了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和标准,本院职工生育报销请携带以下相关证明和材料,依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办理。 开具介绍信(徐州市工伤、生育保险处) 生育(怀孕七个月之后,生育之前): 1、身份证 2、(生殖健康证) 3、单位证明(院计生办、人事处) 4、围产期保健卡 流产(流产之前): 1、身份证 2、单位证明(院计生办、人事处) 3、医保病历 生育及四项手术报销 生育 1、生育介绍信 2、出生证(原件复印件) 3、出院记录(原件复印件) 4、出院发票(原件) 流产 1、生育介绍信 2、医保病历(原件复印件) 3、发票(原件) 上环、取环(含皮埋) 1、身份证(复印件) 2、医保病历(原件复印件) 3、发票(原件) 以上材料请自行备齐,在每月1020号交至院计生办,汇总提交至徐州市医保基金管理中心,审核后由院财务科发放报销后费用。 说明: 1、医保报销办理时限为自生育、流产、上环、取环之日起半年内,逾期所有待遇基金不予支付。 2、凡生育、流产、上环、取环都必须在定点医院,否则医疗基金不予支付。 3、定额标准:(三级医院)顺产:2000元;助娩产2500元;剖宫产:4000元;3个月以下流产:500元(不含药费、药流不予报销);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引产:1000元;7个月以上引产:2000元;上环、取环(含皮埋)80元。 4、以上费用均不能用医保卡刷卡。未达到定额标准,则按实际产生的费用报销。 5、男职工配偶系农村户口或城市无职业人员生育凭相关证明办理生育保险报销,其标准为女职工生育标准的50。 6、女职工外地生育报销另作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