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儿不喝水,没有强摁头;透过现象看本质,这里是缺舟也渡人 此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一起故意杀人案进行刑事二审裁定。 原审认定罪犯覃建元,男,1985年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务工。 原判认定,2016年12月25日22时许。 覃建元认为周某欺骗其感情和金钱,于是利用实现准备好的水果刀。 连续对着周某进行捅刺,导致对方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逃窜后,最终选择投案自首。缺舟: 一审认定覃建元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 但是其主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构成自首。 所以从轻处罚。 加之本案系情感矛盾引发,有别于其他重大刑事案件。 另外事后,覃建元家属积极赔偿周某家属经济损失。 也可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无期徒刑。 后续覃建元进行上诉。 二审审理后认为。 第一,排除后续人员作案的情况。 根据覃建元自己的有罪供述来看。 作案当天,他因为认为周某欺骗他的感情和金钱。 随即有报复的心理。 因为他曾经追求未遂,但是周某一直和他保持暧昧。 而之前因为看见周某和他人手拉手逛街,所以就十分恼怒。 随后约其见面,实施捅刺。 在覃建元自己的供述里,表示只是捅了两刀。 但是周某身上有多处刀伤。 通过对于周某现任进行的问询,以及其他人员的供述。 可以断定一方面在短时间内,基本上不可能有第三者作案。 而且作案的凶器当时被覃建元带走。 第三者还得存在,还得再从杀人犯覃建元手上获得刀具。 因为最后凶器是在覃建元家里发现,所以还得给他送回去。 这显然是违背客观事实。 种种迹象表明,犯下如此杀人凶罪的,有且有一个人。 那就是覃建元! 第二,覃建元的定性 由始至终覃建元始终只是捅刺部位,不承认捅刺次数。 但是经过尸检后发现周某身上有多处刀伤。 不论能不能全部认定是覃建元所造成的。 他作为一个成年人。 应该能够知晓使用锐器捅刺他人背部和胸腹部所造成的严重后果。 但是仍然行凶,且放任周某的死亡结果。 必然是故意杀人罪! 第三,周某无过错 法院认为两人虽然保持一种暧昧关系。 但是周某并未说要和覃建元确立恋爱关系。 一直是覃建元单方面的追求。 两人的聊天记录,也能够证明并非是所谓的男女朋友关系。 至于所谓的钱款转账,确有其事。 但并非周某索要,而是覃建元自愿的。 所以最终综合以上的减刑期间。 二审维系一审判决,驳回上诉。 周某的身世可能也是注定了她的这种性格和为人处世。 因为她是个弃婴,是被现在的父母所收养的。 所得到的的关怀和爱,必定还是有所隔阂。 渴望得到更多。 不过就好像法院说的,周某没有过错,一切都是覃建元自己想的。 自己觉得,自己付出觉得一定要有回报。 是自己心态失衡,从而做出杀人凶案,罪大恶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