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24日,中办、国办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两办《意见》),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配套文件,旨在深入贯彻两办《意见》的执行,这标志着我国的放管服改革,在税收领域已向纵深方向发展。 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运用,智慧税务在加速推进,以风险为导向的税务监管也更加精准。 税务稽查聚焦的重点领域中,高收入人群股权转让被列入其中。 个人股权转让,涉税风险会在哪里呢? 今天,小编结合实务咨询热点,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通过自编案例来解析,带大家了解一下其中的涉税风险。 举个例子: 自然人老孟、老马,于2018年1月1日,共同投资设立众森公司,分别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600万元、人民币40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设立当日股东须完成出资义务。 2021年1月1日,老孟将其持有众森公司的全部股权以人民币1200万元,对外转让给自然人老徐,孟徐两人于当日签订股权转让合同,部分条款约定如下: 股权转让价款支付: 老徐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人民币100万元; 2021年2月1日,支付人民币500万元; 2021年5月1日,支付人民币600万元。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老孟实际收到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即人民币1200万元时,生效。 由于老徐资金周转困难,第三笔股款,即人民币600万元,直至7月31日,才完成支付。 老孟股权转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计算税额为:(1200600)20120万元。 当老孟的该笔所得,在8月1日去纳税申报时,被告知已经逾期,应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一天的滞纳金就是600大洋! 老孟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昨天才收齐的股款,今天就来申报,咋就逾期了呢???想当初,老孟还为自己签了一份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合同,得意了许久呢。 这落差,够老孟郁闷一年半载的。 小编分析: 该份股权转让合同在孟徐协商一致,达成合意时成立,即合同成立日期为2021年1月1日;由于合同存在附生效条件(实际收到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在该条件成就时生效,即合同生效日期为2021年7月31日。 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合同处于成立,但不生效状态。 老孟的失算在于,1月1日收了第一笔100万股款,直接导致全部120万的纳税义务产生,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附: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根据67号公告规定,满足其一即产生纳税义务。本例中,老孟仅考虑了合同生效时点、却忽略了支付时点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影响,以至于将自己推到了现金流入100万,但现金流出120万的尴尬境地,着实得不偿失。 小编总结: 在股权转让业务中 (1)转让方收款了(即使只收部分) (2)合同生效了 (3)实质股权转移了 只要触碰其一,纳税义务便发生,遵循熟早原则。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历来属于税企争议颇多的领域,需要我们精准把握,才能成功躲坑。 筹划实操: 转让方分次收款时,第一次收款金额,必须覆盖产生的全部税额,形成正的净现金流; 转让方一次收款时,务必加入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条款,否则合同在成立时即生效,属于诺成性合同。 请随手转发给需要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