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陈和小刘是在校大学生,相恋同居已有3年。前段时间小刘怀孕要流产,小陈要分手,故二人约定了一份分手协议:女方小刘做完人流完之后,由男方小陈补偿女方营养费和各项费用5000元人民币,之后各不相干。 但是小刘做完人流后,后悔了,不同意和小陈分手,纠缠之下两人又同居了。原定的分手协议没有履行。两人再次同居后,总是争吵不断,故2个多月后,两人约定重新写了另一份分手协议:由男方补偿女方营养费和各项费用6500元人民币,男方已支付给女方。 近日,女方拿着以前这份协议去法院起诉,要求小陈补偿她营养费15000人民币和精神损害5000人民币共20000元。据小陈说前女友拿的那份协议书,是她私自修改了第一张协议书,把补偿5000元改成了补偿15000元人民币。男方现在手上没有这张协议书,因为协议书当时被女方抢走了,现在女方情绪失控,没有半点协商的意愿,小陈该怎么办? 肥猫来回答〔来看我〕爱读书的肥猫 首先,这两张分手协议都具有法律效力,但第一张分手协议里面女方单方修改的部分对小陈不具有约束力,诉讼时小陈可以提供双方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否定改写的金额,或者申请法院对相关的笔迹、墨水痕迹以及书写形成时间等进行鉴定。 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最后,站在女性的立场上,肥猫想说几句话,当代大学生把恋爱同居当成了时尚,这期间女性怀孕,吃药避孕,流产堕胎都会对身体产生很大的伤害,由于不会保护自己,造成终生不孕不育的大有人在!年轻人们!请且行且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