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结婚不能太迟!这不公平!!!但是世俗认为女人过了三十岁,就会被定义为大龄剩女,不管是亲戚朋友,还是刚认识的人,都会关心一下大龄剩女的终生大事。 在大多数人的观念里,女人过了三十岁后还不结婚生子,就是有问题的,甚至是思想不正确的,有些人还会以过来人的口吻进行规劝,让她别再挑了,再挑下去就成老姑娘了。 于是,有些大龄剩女听烦了这些话,选择了将就,随便找个符合条件的人嫁了,到最后又觉得后悔没有坚持自己的初心。 有些大龄剩女不理会这些八卦,他们说他们的,她只管做好自己的事情,反正自己赚钱自己花,哪怕单身一个人也不碍别人的事儿。 事实上,那些大龄剩女的结局,往往是由自己决定的,她们最后的归宿,无非是三种。 第一种:嫁给符合自己条件的人 为什么过了三十岁以后的女人,越来越难找到合适的人?大多是因为眼光越来越挑剔,再加上身边适婚的对象越来越少,可选择的范围也逐步缩小,这也是很多大龄剩女会着急的原因。 有些大龄剩女在这种情况下,会觉得自己再也遇不到那个对的人,于是,她会选择将就,只要那个人符合她的条件,爱不爱已经不重要了。 事实上,能遇到一个符合自己条件的人也很难得,更有甚者是自己也不喜欢,条件也不相当,随便找个人嫁了,这样的结局一定不是自己想要的。 虽然说,三十岁以后遇到真爱的可能越来越低,但也不要因此就选择将就,将就的婚姻更可怕,如果对方还不是你想要的人,那这样的婚姻哪还有幸福可言? 所以,不要因为自己年龄大了,就觉得难嫁,就对自己没信心,哪怕是大龄剩女,也要勇敢去追爱,去追求属于自己的幸福。 第二种:一个人单身 现代社会已经是大女主时代,不管是影视剧中,还是现实生活中,大女主越来越多,她们所代表的是独立女性,自己赚钱自己花,不会再依靠别人,更不会成为别人的附属品。 这个时候,单身的人也就越来越多,我们经常会看到一些30的女性还是一个人独身,有的人会觉得她们可怜,但其实她们大多过得很快乐。 想一想,三十岁的年纪,自己有了一定的积蓄,哪怕有一天想任性地辞职,也能够养活自己,如果没有结婚,也不用考虑另一半的意见,暂时也没有孩子的烦恼,这一刻正是人生中最美好的时刻,为什么不珍惜呢? 正是因为这种想法的人越来越多,所以也有了越来越多的大龄剩女,她们往往会选择一个人单身,并且觉得这样过也没什么不好。 第三种:和对的那个人在一起 不管是大龄剩女,还是适婚女性,最终的理想不过是和对的人在一起,只是那个对的人太难遇到罢了。 有些大龄剩女一直坚持宁缺毋滥,如果没有遇到自己真心喜欢的人,那么她是不会轻易选择结婚的。 就像金莎一样,很多人会觉得她矫情,都四十岁了还在那里挑挑拣拣,一会儿觉得感觉不对,一会儿又觉得这个人不符合自己条件,可谁说四十岁就不能再讲究感觉,不能再期待爱情了? 她一直想谈恋爱,但也不会随便找个不适合的人恋爱,更不会稀里糊涂结婚,已经单身了这么久,再单身几年也没什么,关键是要等待那个对的人出现,这就是金莎的婚恋观。 大龄剩女的归宿,无非就是这几种:嫁给符合自己条件的人,一个人单身,和对的人在一起,而能够决定她们结局的,往往是她们自己。 有些人不喜欢婚姻,可能就会选择单身,尽管在外人看来有些孤独,但她却自得其乐;有些人在追爱的过程中,选择了将就,到最后过好过坏就看天意了;还有些人耐得住性子,坚持等待对的人,这样的他是更容易收获最终幸福的。 当然不管是哪一种结局,都有利有弊,只要是自己选择的,就不要后悔! 最重要的事是不断提升自己!如学习婚姻法物权法与民法典,今天我们一起学习以上内容: 一、婚前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 大家思考一下婚前父母出资的场景,既有单方父母出资,也有双方父母出资;既有写一人名字,也有写两人名字,可分十种情形。面对如此复杂的出资类型,我们如何快速找到判断的规律呢?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根据这条规定,很容易就可以判断出a、d两种情形(见上图)下均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因为房子都写在自己子女名下,明显属于赠与自己的子女。只是在d的情形下,婚后可能会存在共同还货,则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属于共同财产,然而,其他八种情形就比较有争议了。 父母把钱给了子女,子女买房却登记在对方名下或双方名下。例如,男方父母给了他300万元,这300万元算他的个人存款。但是,当他用300万元个人存款购置了一套房屋,写在女方名下,这算不算男方对女方的赠与呢?如果算的话,房屋就归女方;如果不算,则房屋又该怎么认定份额呢?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解释道:《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贝赠与双方的除外。’细究该条文,其明确的仅仅是婚前双方父母的出资归属,并未涉及所购置房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但既然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那么子女双方用该赠与资金购买房屋的行为自然等同于个人出资行为。相应地,不管事后子女双方有无婚姻关系,抑或该房屋所有权登记者是谁,都应视为子女双方各自的出资份额共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最高法民一庭的观点,不管房屋登记在谁名下,父母出资部分由自已的子女按比例享有份额。即使男方拿了父母300万元付了房屋首付,登记在女方名下,该300万元首付所对应的房屋份额也应该属于男方。在b、c、e、f、g、h、i、j八种情形下均按各自父母出资的比例来享有房屋份额。 当然,最高法民一庭的观点只是倾向性意见,尚未上升到司法解释的高度,仅有参考价值。时至今日,由于《民法典婚姻庭编的解释(一)采用同样的规定,最高法民一庭的解读依然有一定的参考性。在实务中,既有法院按这种观点处理,也有其他处理方式: 1。把该房屋当作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房产时把300万元的出资款扣除给男方。在这种处理方式下,假设房屋值600万元,剩余贷款100万元,房子判给男方,则男方补偿女方100万元。若房子判给女方,则女方补偿男方400万元。 2。把该房屋当作夫妻共同财产,如有约定按份共有,则按比例分割。 3。以结婚为目的,没有证据证明明确归登记方个人所有,一般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由此可见,婚前父母出资购房非常容易引起争议,属于婚婚中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我强烈建议通过书面约定出资金额、资金来源、资金性质(赠与或借款)房屋所有权比例、房贷承担比例。如约定,既符合男女平等协商的理念,也锁定了相关事实,杜绝漏洞。 二、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 大家思考一下婚后父母出资的场景,既有单方父母出资的,也有双方父母出资的;既有写一人名字的,也有写两人名字的,可分10种情形。面对如此复杂的出资类型,我们如何快速找到判断的规律呢? 民法典实施前,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判断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财产性质,主要有两条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在实务中以下情形是没有争议的。 1。在a情形里,单方父母全额出资,写自己子女名字,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属于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是个人房产。 2。在b、c、e、f情形里,因登记对方名字或双方名字,明显不属于为自己子女购买房子,只能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是夫妻共同房产。 3。在g情形里,由双方父母全额出资,写一方子女名字,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故按出资比例享有份额。 4。在h情形里,由双方父母出资,写双方名字,明显不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只能适用《婚姻法可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是夫妻共同房产。 5。在j情形里,虽是部分出资,但不是一方父母出资,且不写在一方子女名下,不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只能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是夫妻共同房产。 实务中,产生巨大争议的就是d和i情形里的父母部分出资。这种部分出资,算不算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 你们别小看为双方购房出资和出资为子女购房的表述差异。就是这种表述上的不统一导致了不同的理解。 就最高法民一庭而言,前后就出现过两种不同的观点,其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书中认为部分出资也属于出资为子女购房。 那么d情形里,父母部分出资就会被视为婚后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部分出资所对应的房屋份额为个人财产。 随后,其在2012年和2013年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民事审判问答信箱里又改变了看法,认为只有在父母全额出资购房的情况下,才属于出资为子女购房。此时,在d情形里,父母部分出资就会被视为婚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所对应房屋份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采纳了这种观点。2015年,最高法民一庭第二合议庭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中,在父母只支付不动产部分价款且不动产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形下,则根据本条的立法原意,该部分出资亦应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既然父母的该部分出资属于其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其子女以该个入财产出资购买房屋时,根据本司法解释第十条关于离婚时一方婚前货款所购不动产的处理的规定,亦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只不过在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货的情形下,离婚时应给予另一方补偿。见《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第122页,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底第一庭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8月版。 第64期发表的(关于20122014年离婚案件相关情况的调查分析报)中以为,从有利于保护权益角度来说,也应采用此种处理。 在d情形里,实务中还有第三种处理方式。离婚时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的那部分款项属于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但相应的增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处理。即父母出资100万元首付,该首付升值到150万元,里面有100万元是个人的,90万元是共同的。 对于父母部分出资的理解存在争议,在i情形里,究竟出资比例享有份额,还是视为共同共有,亦随之产生争议。 以上分析均建立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房产份额和父母没有明确赠与对象的前提下。 由此可见,婚后父母出资购房也非常容易引起争议,属于婚姻安全中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建议通过书面约定出资金额、资金来源、资金性质(赠与或借款)、房屋所有权比例、房贷承担比例。如此约定,既符合男女平等协商的理念,也锁定了相关事实,杜绝漏洞。 如不愿意双方书面约定,至少在d和i的两种情形下,单方书面明确该资金是否赠与自己的子女,同时在公证处公证。 民法典实施前,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大漏洞。 前边的思维导图里隐藏着一个惊天大漏洞,非常难发现。 现在很多人知道在a情形下,房子就是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与另一方无关。大部分年轻人结婚的时候自己没有钱购房,钱来自父母,富二代的婚姻更是如此。而未出资方根本不知道这些钱来自谁,离婚的时候对方拿出父母转账的凭证,才会知道全部都是对方父母出资,即a情形。所以,有些女性朋友要求男方婚后买房时房产证上写上自己的名字。这样就会变成b情形,房子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男方的父母也会担心子女离婚。于是,他们利用g和b情形的隐藏区别来建立防火墙。 女方不是想要买一套房子吗?不是要加名字吗?好,干脆房子名字都写你女方算了。原本说好这套房子由男方父母全额出500万元,若男方让女方父母出20万元用于装修一此时,女方也会答应,这简直太值了男方拿到钱后,并没有用于装修,而是把这20万元加上父母的480万元用于付房款。这样就变一成男方父母出资96,女方父母出资4。 大家发现区别了没有? 这就由原来的b情形变成g情形。结果就是男方占有96的产权,女方占有4的产权。 这是极端反常识的! 房子同样写上女方名字,b情形里男方父母出资100,男方只分到50;而g情形里男方父母出资96,男方就按出资份额分到96。 这是什么道理? 根本没有道理,好吗!男方父母钱出得多了,男方反而份额越少了。对此,破解建议就是房屋登记为两人名字,变成h猜形,即可保持为夫妻共同共有。 民法典实施后,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后,判断婚后房子的归属,就只有一条法律依据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根据该规定,父母出资,首先要看约定,其次才进行法律准定。即父母和夫妻双方约定为借款的,则房屋aj的十种情形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无论是一方父母出资,还是双方父母出资,只要约定了份额,则双方按照约定享有房屋份额。这个约定既可以是房产证上按份共有的比例,也可以是书面约定。 三、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则: (一)父母声明或公证将出资款赠与个人。 由于a情形下出资款为个人赠与,出资款转为房屋后,房子为个人财产;同理,由于d情形下,部分出资款为个人赠与该部分出资款转为房屋份额后,对应的房屋份额为个人财产。 而剩余的八种情形下,尽管父母将出资款赠与个人,但转化为房屋时,房屋是对方名字或双方名字,房屋的归属产生新的变化,即变化为共同财产,至于出资款如何分割,则会存在争议。在实务中,既然父母已经对出资款做了个人赠与声明,却不对房屋份额进行约定,十分让人费解,还不如直接约定为借款来得干脆。 (二)没有个人赠与声明,视为对双方的赠与,显然,如没有明确的个人赠与声明或公证时,aj的十种情形均为夫妻共同共有。 然而,当房屋只写了自己子女名字,即a和d的情形,此时,能否把这种登记行为视为父母和子女直接的约定,只赠与自己的子女呢? 从法条的字面意思上看,其实不应视为有具体约定。但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郑学林、刘敏、王丹三位法官认为:在一方父母出全资并且在购买不动产后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的,考虑到物权法已经实施多年,普通民众对不动产登记的意义已经有较为充分的认识,在出资后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认定为是父母将出资确定赠与给自己子女一方的意思表示,符合当事人本意,也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他们认为父母全额出资情况(a情形)下属于个人赠与,房屋归个人所有。 由于这只是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个人读解,基层法院具体审理案件时,未必会参照理解,可能会产生同案不同判的情形。 从《民法典》的新规上看,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其实很容易被推定为对双方的赠与。以中国人谈钱伤感情的传统,会产生较多第三点第(二)项里的婚后共同房产。 对此,我的建议是父母婚后出资购房,依然要考虑进行书面约定或在房产证上注明按份共有的比例,以减少产权的不确定性,增加婚烟财产的安全性。况且,我们也无法预测最高人民法院会出台第二个、第三个司法解释,对婚后父母出资的房产归属进行技术性调整。 正如2011年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给许多人来了个措手不及,见《(关于适用民法典婚烟家庭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郑学林、刘敏、王丹著,(人民司法》2021年第1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