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婚姻法规定:不管婚前婚后,单方父母给子女的资产;或一方婚前资产,都是个人资产,除非赠予另一方。它告诉我们,直接通过结婚获得财富的可能性变得越来越小。夫妻的共同财富,只能在婚后创造。 一、婚前财产不因婚龄变共有。 时至今日,坊间仍在流传:结婚8年,婚前的财产就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了。个别来访者对此坚信不疑。当我说该规定早已过时时,他们一脸狐疑。或许,他们甚至在心里嘀咕:你这位律师究竟专不专业? 他们产生这种误解,并非空穴来风。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规定: 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个司法解释在2021年1月1日之前尚未被正式废止,部分规定仍然有效。只是,这一条规定早已跟现行婚姻法相悖,在实践中已寿终正寝。 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这里面第(一)项就明确指出一方的婚前财产是个人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而这些婚前财产是否会因为婚龄增加而转为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给出了明确答案。婚姻关系的延续而不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引申出另外两条规则: 1。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形态变化不导致所有权发生变化; 2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的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 有个案件里,男方结婚前就有一笔3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和一套房屋,为了婚后便于照顾生病的父母,他把婚前房屋卖了,用售房款和30万元人民币存款买了另外一套房屋。后面这套房屋虽然是在婚后购买的,但资金来源于婚前个人财产,只是形态上发生了变化,所以仍然是男方的个人财产。 也许,有读者会疑惑,婚前房子在结婚后就涨价了,为何这些婚后收益不是夫妻双方共同的财产?因为房屋的涨价是自然增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认为,当事人以生产经营之外的其他方式使用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使该财产的形式因此发生了变化,不导致上述财产所有权及其自然增值归属的变化。载于《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第1期(总第5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7月第1版。 婚烟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的收益,除孽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采用同样的表述:自然增值,而不是附加了婚后的劳动创造。《婚姻法》反对不劳而获,显而易见。 以上均为《民法典》实施之前的法律规定,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作出同样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隔离婚前个人按揭房。 以前,我们判断房屋是不是共同财产,往往只需看房产证出来的时间。在婚前出来的,是个人财产;在婚后出来的,是共同财产。 有一种房子非常微妙,发生在谈婚论嫁的时候,这套房子被称为婚房,是新婚夫妻的爱巢。这个时候,大家去按揭买房,房产证往往在结婚后才能拿到。按照中国的婚嫁传统,男方买房子,女方装修或买车。大家都会把这套房子视为共同的。那么,房产证是婚后出的,房子是共同的,那银行贷款怎么办?这是新郎个人婚前向银行借的,新娘不用偿还吧?事实上,每一对夫妻都会用到婚后的共同收入来偿还。在法律上,因贷款用于购置共同生活之用的婚房,离婚时会成为共同债务。 现在新婚姻法告诉你,这套婚前按揭房是个人的,离婚时只需要向对方补偿一笔钱婚后共同还贷款及对应增值的部分。 如果婚后没有动用共同存款去还贷呢?对不起,一分钱都不需补偿。 三、隔离婚前父母为子女买房。 当了解第二点规则后,我们知道,对方以自己的名义在婚后按揭买的房是个人财产。那么,有人会说,那就以双方名义买房啊,这样是不是就可以把个人财产变为共同财产呢? 当然,如果事情顺利的话,这套房子是共同财产,按揭款也应共同承担。然而,如今房价高涨,普通家庭要动用三代的积蓄方能凑够首付。刚结婚的年轻人,哪来的钱付首付呢?十有八九也是父母给的。 此时,婚姻法又是如何成功隔离掉父母的财产的呢?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现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采用同样的表述:房产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这笔首付款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对应的房屋份额自然也应是个人的。 假设一套房子价值300万元,首付90万元,按揭210万元,男方父母出90万元首付。房屋30的份额是男方个人的,70的份额是共同的,而210万元债务是共同的。这也只是意味着女方可以享受到房屋35的增值,因为他们要实打实地共同承担210万元债务。男方父母出的90万元首付及对应的增值完全被隔离掉了。 四、隔离婚后父母为子女买房。 当了解第三点规则后,有些人就会感叹,与其婚前买房,不如婚后买房。因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还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让对方父母在婚后买房,不就变成赠与双方了吗? 哪里有漏洞,哪里就有可能被补上。抱着侥幸心理的人,最终还是会被摆了一道。 2011年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假设结婚之后,男方父母出300万元买了一套房屋,只写了男方一个人的名字。这就视为对男方的个人赠与,是男方的个财产,与女方没有任何关系。 至此,婚前私有财产已被婚姻法成功隔离。结婚要房子,只能开口要。可是,如果开口要房子,恐怕婚也难结了。暗地里嫁给房子的时代一去不复返。 让人非常意外的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并没有继续采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似乎暗地里家给房子的时代又可以稍加期待了。 为什么说只能稍加期待,而不是强烈期待呢?一方面,经过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教育,不少家庭已经意识到财产隔离的重要性,会利用《民法典》给予的空间,主动地隔离财产;另一方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虽然没有继续采纳原有规定,但不排除后续司法解释进行技术性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