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担忧男人蓼汀花溆,即男人走江湖创业,易野花丛生(就是水边生长着蓼草和花的意思。汀指的是水边平地,水边平滩。蓼,蓼属植物的泛称。溆,是水边的小地方。蓼汀花溆就是描述了水边的平地上长出了花儿的景象。蓼lio汀tng花hu溆x。) 夫妻共同财产制,意味着婚后收入是共同的,却因为有限的财产知情权而变得无比脆弱。这是婚姻法隐藏的第三条含义。 不能以名查房 对夫妻在婚后存了200万元人民币,这无疑是共同存款。 任何一方用这笔钱买的房子,也是共同房产。这很简单,是常识。 然而,现实操作又往往会扇我们一记耳光。 这200万元存在男方的账户里,他偷偷地在某个小城市买了套住宅。后来,女方发现存款几乎没有了。她问那200万元哪儿去了。男方说在某城市买了套房子。几年后,他们闹离婚。女方要分割那套房子,但法院需要她提供房产登记资料。她兴冲冲地跑到房管局,提供丈夫的名字和身份证号,要查询他名下的房产。 但房管局说,需要提供房产证号码或房产地址才可以查。此时,就很被动,如果她拿不到这套房屋的准确地址,就查不到房产材料、如果没有线索,就申请法院派人到房管局调查,也很难有结果,总之,主动权不在自己手里。 这其中的奥秘就是以名查房和以房查房了。 所谓以名查房,是指向房管局提供名字和身份证号码,即可查询到其名下的所有房产,与之相对应的是以房查房,即提供特定、准确的房屋地址或房产证号或不动产单元号,方可查询。 这两种查询方式规定在《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里该套房屋的信息。 只有房屋的名义所有权人才可以以名查房。例如,我们拿自己的身份证到房管局的自助查询机或窗口,查询自已名下的所有而配偶作为利害关系人,需要提供房屋地址或房产证号或不动产单元号,才可以查。这里的不动产单元号,并不是日常用语中的503之类的房号,而是每个不动产都有一个唯一的单元号,比居民身份证号还长。如果连房屋地址都记不住,绝无可能记得住这个单元号。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不动产权利人可以申请以下列索引信息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权利入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特定主体身份信息;(二)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信息;(三)不动产权属证书号:(四)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量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以下列索引信息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一)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二)不动产权属证书号:(三)不动产单元号。每份申请书只能申请查询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 日前,不动产登记尚未全国联网,即使法院愿意取证,也无法到每一个城市给当事人排查。以广州市为例,在中心六区的房管局就查不到广州郊区花都、增城,从化的房子信息。 为了保障配偶的财产知情权,在各方努力下,以名查房的权利最终被收入2010年的《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里,并通过2014年的《广州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落实到位。 夫妻一方只需要出示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和结婚证即可查到配偶在广州辖区内名下的房产。尽管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在2019年制定了新的查询办法,但在实务中夫妻一方依然可以凭三证查询配偶名下的房产。 广州地区实施夫妻间以名查房只是全国个例,其他大多数城市的夫妻就没有这种福利了。 《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第二十三条:夫妻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夫妻共有财产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 《广州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第六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凭其身份证明原件,可查询房地产的自然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情况。房地产所有权人配偶凭其身份证明、户口本和结婚证等夫要关系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可查询相关房地产登记结果信息。 不能以名查账号 以名查账号比起以房查房就更不方便了。毕竟房子是大宗资产,不是每个家庭都可以随便全款买一套。只要涉及按揭配偶就必须到场签字。配偶也就对这套房子的信息有所了解。假如丈夫在外做生意,是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妻子并不知所控制了道丈夫赚了多少钱,也没留意他有哪些银行卡。有一天,她发现丈夫有情人,于是就闹离婚。此时,她才想起来要分丈夫的存款。 她不向法院提供具体的银行账号,法院就不会去调取流水,没有流水,就分不到存款。 这非常不公平! 作为律师的我们也纳闷,还有法院查不到的账号?但在实务中就是这样的,法官说没有账户,他们去了银行也会被拒。这可能跟银行的司法查询系统有关,需要在系统里输入账号。 在实务中,有些法院会开律师调查令给我们,上面没有明确查某个具体账户,而是被告名下的账户及流水。此时,银行柜台可以先查出被告名下的账户,然后再通过司法查询系统逐个查流水。 当我们掌握了对方大量账户,并成功地调取其流水后,对方却没法提供我方当事人任何一个账户。此时,对方往往也会宣称要男女平等,骂我方当事人藏着很多账号,要求一起去中国人民银行查询双方名下的账户。而我方只需要回应:原告有多少账号和存款,举证责任在被告。我方早已申报了相应财产,不同意起去查询账户。对方会转而向法官继续请求,得到否定性答复后。 其顿时垂头丧气。这种打击,确实让人绝望。 一方控制大量存款的离婚案,非常典型、非常可怕,配偶若不在平常多加留心,离婚时多半损失惨重。 查银行流水有限制 当你平常小心翼翼地把对方的银行卡收集起来,以为万无一失时,现实又要抽你耳光了。 按常理,法院应该把双方从结婚到现在的流水调出来,才能知道有没有转移财产。但这并未在司法实践中形成共识。 以某地区法院为例,原则上考虑从三个时间点开始调流水: 1。起诉离婚前1年。 2。感情不和分居时至今。 3。感情恶化时至今。 想利用第2、3点,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比如,从什么时候开始谈离婚的。如果什么证据都没有,或者证据不充分,法院就只从起诉离婚前1年开始调取。 在每一个案件里,我们都会积极地跟法官沟通,要求从再往前的时间点开始调流水。理由是如果他买了23年的理财、基金及办了23年的定期存款,现在尚未到期,若只调取1年的流水。 我们根本看不出来。 此时,法官可能会说:你们有什么证据?没有证据,我们只能这样处理。 曾经有一个案件,对方在1年前买了25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理财。法院只调取1年的流水,根本没有这笔理财的购买记录,而存余额只有几块。幸亏,我方当事人曾给那笔理财拍了照片,不然,她根本分不到这笔线。 这可是250万元啊,不是250元! 如果丈夫3年前给第三者转账200万元买房,而法院也只调取了1年的流水,则妻子根本无法追回这200万元,也没法要求丈夫赔偿 此时,如果法院还要妻子提供证据,那恐怕真的强人所难了有没有转移、隐匿存款,把流水全调取出来,不就一清二楚了。 若不调取出来,哪里会知道有还是没有呢? 当然,我们在一些地方办案,有些法官也会允许调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流水,但这种情况少之又少。 房子是中国家庭的主要资产,银行账号是家庭资产转化的源头和线索。配偶不能在离婚时以名查询,不能查婚姻全区间流水。 另一方就可以在转移、隐匿财产上肆意妄为。离婚时,财产在谁手上,大概率就是谁的。在婚姻里,谁负责赚钱,谁就有控制财产的主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