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来料加工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中国(企业) 地址: 联系电话:传真: 乙方:国(公司) 地址: 联系电话:传真: 双方为开展来料加工业务,经友好协商,特订立如下合同,并约定共同遵守。第一条加工内容。 乙方向甲方提供加工(产品)套所需的原材料。甲方将乙方提供的原材料加工成产品后交付给乙方。 第二条交货。 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每个月都应向甲方提供原材料,并负责运到车站(经港口)交付给甲方;甲方在收到原材料后的个月内将加工后的成品套,并负责运至港口交付给乙方。 第三条来料数量与质量。 乙方提供的原材料须含的备损率,多供部分不计加工数量。乙方提供甲方的材料应符合本合同附件一(略)的规定标准。如果乙方未能按时、保质、保量地提供给甲方应交付产品的原材料,甲方除对无法履行本合同不负责外,还可向乙方索取停工待料的损失;乙方对此应同意并确认。 第四条加工数量与质量。 甲方如未能按时、保质、保量地交付加工产品,在乙方提出后,甲方应赔偿乙方所遭受的损失。 第五条加工费。 甲方为乙方加工产品的加工费,在本合同订立的年为每套(币种)元;自合同订立第二年起的加工费双方另议,但不得低于每套(币种)元。该加工费是依据本合同订立时,中国国内以及国外的劳务费而确定的,故在中国国内外劳务费用水平有变化时,双方将另行议定。 第六条付款方式。 乙方应将不作价的原材料运交甲方;在甲方向乙方交付合同产品前个月,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加工费。 第七条运输与保险。 乙方将原材料运交甲方的运费和保险费由乙方负责,甲方将本合同产品运交乙方的运费和保险费由甲方负责。 第八条不可抗力。 由于战争、严重自然灾害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引起的事故,致使一方不能履约时,该方应尽快将事故通知对方,并与对方协商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由此而引起的损失,对方不得提出赔偿要求。 第九条仲裁。 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未能协商解决的,可提请国仲裁机构仲裁。仲裁适用的具体法律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的国际公约、条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无明文规定时,适用国际通行惯例。 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且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 第十条合同的有效期限。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到本合同规定的套由甲方加工的成品交付乙方,并且甲方收到乙方含加工费在内的全部应付费用时终止。 第十一条合同的续订。 本合同有效期届满之前月,如一方需续订合同,可以提请对方协商。 第十二条合同文本与文字。 (1)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交等单位备案。 (2)本合同以中、两国文字书就,且两国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其他规定。 (1)甲方为交付乙方产品而耗用的包装、辅料、运输及保险等项开支,在加工费以外收取,但这些费用不得超过每套合同产品的。 (2)甲方收到原料后,应按乙方提供的技术标准,对其规格、品质进行验收。如果乙方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标准或数量不足时,在甲方向乙方提出检验报告后,乙方负责退换或和补足。 第十四条合同条款的变更。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者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补充、变更内容的,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证人(签字):律师:(中国律师事务所)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