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纠纷是不是医疗事故? 医疗纠纷不是医疗事故,两者的定义及法律适用不同。医疗事故是指经医疗单位具有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由于过失而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的。而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认为另一方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 二、医疗事故等级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 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痪,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三)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 4。四肢肌力级(二级)以下(含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四)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碍; 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0。02,视野半径50; 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 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食管闭锁,依赖造瘘; 10。肝缺损3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 1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有关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具体处理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双方的实际情况而定的,特别是不同的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处理方法是不同的,但相关情况都是属于民事行为,如果双方可以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就是可以根据协商情况而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