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研究已不在少数,校园欺凌现象仍屡见不鲜,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研究起步较晚,立法司法方面均不成熟,在立法方面相对与发达国家有所欠缺,仍然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完善。在司法方面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同发达国家相比宽容太多。严格落实现有机制、设立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专章以及建立完善的非刑罚处罚体系,这些都是我们需要努力的地方。 关键词:校园欺凌;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反欺凌立 一、校园欺凌与未成年犯罪概述 (一)校园欺凌概念 欺凌是指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持续性或经常性的恶意行为,其中包括肢体的、语言的以及非语言的。换一种说法来说是指以直接的或间接的方式,由一个或多个学生一起持续地故意伤害或破坏某个或某些学生的身体、财物还有心理等,造成受欺凌学生身体上和精神上受折磨的行为。这个问题最早被挪威学者奥维斯所注意,在20世纪70年代他就对瑞典、挪威等北欧国家的校园欺凌问题进行了深入探究。最近几年来,校园欺凌现象在我国频繁发生,引起了各方的广泛关注。 青少年欺凌是校园欺凌的一种,欺凌者单独或伙同他人一同对受害人实施肢体暴力、排斥孤立、威胁勒索、言语侮辱等行为,其危害极大。当前由于互联网的便利,一些欺凌者还将欺凌照片、侮辱过程发布到网上,这不仅对被欺凌者造成巨大的身心伤害,甚至促使自杀结果的发生。 (二)未成年犯罪的概念 未成年犯罪的概念在1997年刑法中得到完善,在此之前的定义存在相对模糊的不确定性,比如79刑罚中规定为岁而非周岁,虽然可以通过立法、司法解释等对其加以规范,但这样的规定确实与法律用于应当规范、准确的原则相悖。由此,97刑法修订时,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统一确定为周岁,并且明确各个年龄段所应负的刑事责任程度,总体来说未成年犯罪指的是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刑事法律规定从而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我国未成年犯罪治理思路 (一)严格落实现有法律机制 严格落实现行刑法规定的对于未成年犯罪的惩罚与教育机制,即使用现行刑罚体系来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显得不协调,但是这仍是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的法律基础。对于未成年人构成犯罪的案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是必须由法官判断其是否应当从轻减轻,对不应当从宽处理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判处其刑罚,适用刑法时不能够无原则从轻从宽。 对一些有主观恶性极大,有极端暴力倾向的未成年人,对其确实需要遵从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来处理,不可随便一判结束。但是不抓不判更是危害巨大。尤其是对于手段特别残忍并且屡教不改的不能因其是未成年人而减轻甚至免除其处罚。 (二)设立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制度专章 1。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制度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与现行刑法体系中未成年人犯罪处理原则基本相同,但要将现行的原则性内容加以整合,使其要贯穿于整个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制度之中,真正的发挥其作用,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量刑和实现起真正的指导作用。 2。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体系 不再使用现行的普通法律体系和分散式的未成年人刑事处罚规则来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转而建立起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司法体系,专门规定关于未成年犯罪的各项事件,使得未成年犯罪案件得到更明确的处理规则。 3。明确对未成年人的定罪量刑规则 不再比照普通犯罪刑事处罚标准然后套用从轻减轻的规则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来定罪与量刑,设置独立的定罪量刑规则,从而更加明确未成年人犯罪的界限与处罚的标准。 4。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法院 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法院来管辖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从而做到更为专业,处罚标准更为统一、合理,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非刑法处罚体系 使得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必然引起刑法的否定性评价,导致相应的后果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使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包括刑罚,但并非只有刑罚,扩大非刑罚处罚的应用,实现以非刑罚处理为主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體系。现代国家随着时代的进步与发展在逐步弱化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刑罚的力度,取而代之的则是非刑罚的处理方法,例如教育处分、安保处分等。我国也应当顺应时代的这种趋势,从而贯彻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司法原则,建立起完善的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体系。 我国刑法可以借鉴《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根据《北京规则》,笔者认为,预防犯罪是非刑罚处理体系的主要目的,我国如果建立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理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非刑罚处理的适用条件 必须有犯罪或违法行为;必须重新犯罪的社会危险性;犯罪程度没有达到判处刑罚的标准。 2。现行非刑罚处理体系的内容不完整,还需要增加以下几种措施 (1)社会服务令:适用于16~18周岁未成年人犯一些轻微的犯罪可以强制其参加社会服务工作从而免除其刑罚。 (2)物的没收:对未成年人所持有的,用于犯罪的或者容易再次诱发犯罪的危险物品予以没收。 (3)司法转处: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尽量不对未成年人采取不必要的逮捕、起诉、审判、监禁等,转而采取一些替代措施。 (4)协助管教:为了未成年人身心的健康发展,应极力避免使其脱离父母的方式来进行教育、矫正,那在父母无力管教或者不作为时,就可以采用专门机关派员协助未成年人父母进行管教的方式来矫正、教育未成年人。 3。非刑罚处分的执行 为了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非刑罚处罚体系,并且严格规定适用情形与种类,明确规定宣告与执行机关,并且由人民检察院全程监督,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法律的权威。 参考文献: 〔1〕张文新。中小学生的欺负问题与干预〔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者,2006。 〔2〕戴维谢弗。社会性与人格发展〔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2012。 〔3〕徐久生。校园暴力研究〔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4〕陈兴良。刑罚哲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5〕康树华。青少年犯罪与治理〔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 〔6〕马克昌。犯罪通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7〕挨津己多著;孙佩妓,陈雅馨译。路西法效应好人是如何变成恶魔的〔M〕。三联书店,2010。 〔8〕米良。越南刑法典〔Z〕。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9〕潘灯。西班牙刑法典〔Z〕。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6。 〔10〕徐久生。奥地利联邦共和国刑法典〔Z〕。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