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某小学,老师组织家长联名要求班里的一个同学转学。这让我很惊,因为孩子的受教育权是受法律保护的。而对受教育权保护主体本身就包括学校和老师。 可是这件事情中,我们看到的是一个老师在系统地对孩子的受教育权进行侵害。这种对于受保护者的残害,在任何法律体系中都是严重的违法行法。其行为性质并不只是违法而已,后果严重的,还可能涉及职务犯罪。 老师是学生天然的保护者,他们承担着教书育人的工作职责,他们享受体系较好的薪资待遇以及休假待遇。他们受到社会尊敬,他们是我们认为的高素质阶层。一切一切,其实都来源于他们对于弱小的孩子的奉献与守护。 老师觉得某个学生或学生家长不顺眼,就组织其他家长联名要求这位学生转学。这个情况的产生,首先是对学生法律权利的蔑视。第二就是对于自己掌握公共资源的自信。对自己的保护对象采取逼迫行为,而不知错,当事的教育部门在日常的职业教育上存在严重的失职。 我们需要知道,教育对于每一个公民来说是权利,对于教育机构及工作者来说是工作职责。逃避责任,让学生转学。我想问是不是意味着该老师是不是可以随便逃避自己的工作责任?是不是可以在体制内开除这个老师,反正其名下的学生可以转学给其他学校或老师。这个老师的职责是可选择的,可有可无的?这种现象,反映出了相关地方相关领域相关单位相关个人存在着严重的师德问题。也反映出了相关地方相关领域相关单位的管理问题。 更要引起我们重视的,是有关老师是不是得到应有处罚,而不是走走过场、摆摆样子。是不是,该学校、该班级还存在一些更为严重的问题。是不是,在校园内还有着明目张胆的歧视与差别待遇问题。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对于他们的权益,法律给予了特别的保护。相关执法部门,是否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对于校园内的某些教育工作者侵害未成年人教育权的案件严肃处理,并达到了相应的法律效果。对于正在发生的校园歧视行为是不是,是不是及时介入,予以制止。除未成年人信息外,相关行政处罚是否分开信息,是否真正做得到信息公开接受监督。 教育问题无小事,因为关系到孩子的未来,国家的未来。对于教育领域的害群之马,是否及时予以清除。这些问题,我们都需要当地的部门给我们一个法律上的回答。